香港的樹木保育

引言

樹木保育是香港近年一個經常被廣泛討論的議題,但有趣的是,它並非一個於本世紀初才出現的新議題。事實上,在早期殖民地時代,香港政府已開始關注這一問題。本文將闡述過去多年以來,香港政府如何透過訂立不同法例來達到樹木保育的目的。

早期殖民時代的城市綠化和造林工作

Mathew Robert Pryor是香港大學園境建築學部主任及建築學院副教授(教學)。他所撰寫的文章“Street Tree Planting in Hong Kong in the Early Colonial Period (1842-98)”追溯了香港政府早期在綠化香港方面所作的努力。該篇文章指出,植樹運動早於1847年在今天的中區開始,而進一步的植樹工作則在19世紀60年代及19世紀70年代之間進行,其中一些植樹地方,包括新建成的郊區道路例如羅便臣道、般咸道、山頂道及堅尼地道,及至19世紀80年代初期,植樹的重點從街道植樹轉向綠化山頭。

Robert Peckham是香港大學人文醫學中心創辦人兼總監。他在所撰寫的 “Hygienic Nature: Afforestation and the Greening of Colonial Hong Kong”一文中指出,政府綠化都市的背後理念是健康和美觀,並認為一個規劃良好及衛生的城市,有助促進可持續的都市增長及商業發展。

儘管政府作出不少努力,但綠化工作因各種因素而受到妨礙。除了颱風和山火等自然災害,本地華籍居民非法砍伐樹木也是一個不可忽視問題。為了維持生計,華籍居民會砍伐樹木並將其出售或作生火之用。此外,他們會將其所飼養的動物在林地放牧(例如羊群),而這些動物會將新種植的樹木和幼嫩灌木當作其食物。

早期樹木保育法例

香港政府因此在若干法例中載入樹木保護條文來維護其綠化工作成果。1845年的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1865年的Malicious Injuries to Property Ordinance、1865年的Larceny Ordinance及1865年的Malicious Damage Ordinance都載有禁止損害樹木的類似規定。處罰的嚴重程度取決於被毀樹木的價值和罪行的性質,而懲罰形式包括罰款、笞刑、勞役和監禁。

由於樹木不斷遭到盜竊和破壞,香港政府最後頒布1888年的Trees Preservation Ordinance作為應對措施,其序言具體說明該法例的訂立背景如下:

由於在這個殖民地的村落附近的樹木及植物遭受嚴重破壞,以及由於要找出誰破壞這些林木往往十分困難或甚至不可能⋯⋯」(意譯)

主要條文載於第2條,當中有以下規定:

2. 每當總督會同行政局確認在本殖民地的任何村落附近的樹木或植物被砍伐、切割、強剪、削斷、剝皮或其他方式損害或毀壞,並有充分理由相信該等損害或毀壞是由該等村落的居民或當中任何人造成,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合法頒布命令,對該村落作出足以彌補所造成損害的特定徵費⋯⋯」(意譯)

進一步阻止村落居民損害樹木的法例可以見於1910年的Crown Land Preservation Ordinance,1917年的Crown Land Preservation Ordinance及1937年的Forestry Ordinance(第96章),而當中條文均載有與1888年的Trees Preservation Ordinance第2條類似的規定。

上述法例並非一紙空文,根據19世紀80年代初期至20世紀30年代有關植物及林務事項的政府年報,政府安排了林務員進行巡視,而每年都有人被拘捕。20世紀20年代中期的省港大罷工,以及1937年至1945年的中日戰爭所造成的社會動盪,導致與林務有關的罪行,數目遠比平常為高,原因是華南的柴木供應受阻,以致柴木進口價格上升,並因此導致燃料價格上漲。

由於燃料嚴重短缺,在1941年至1945年日本佔領香港及隨後的中國內戰期間,香港的植林遭到嚴重破壞。林務工作於1940年代後期重新開始,其後香港政府制定或修訂多項法例,以加強對香港樹木的保護。

近年樹木遭受的破壞

隨著科技的進步,香港人今天不再需要以木柴作為燃料。但不幸的是,基於不同原因,樹木遭受破壞的問題依然持續,尤其是近年有大量報導指香港的羅漢松和土沉香遭受破壞。

羅漢松是一種生長緩慢的本地物種,具有商業價值和可作觀賞用途。土沉香是一種瀕臨滅絕的本土物種,可用來生產一種名貴香木,以供作香料和中醫藥用途,目前在《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下受到保護。

雖然此等樹木具很高的保育價值。但令人憂心的是,近年有許多報導指出,它們在香港郊區的數量遭到非法開採的威脅。由於不可持續地受砍伐,當中一些樹木遭受破壞的程度,已達至無法復原的地步。這除了對天然林木生態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外,亦威脅到這類樹木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

相關案例

以下案例說明香港政府如何使用各種法例來應付羅漢松和土沉香受破壞的問題。

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 (CACC 380/2006)一案中,警方發現一艘沒有亮燈並正駛往內地的舢板,水警截停該艘舢板,在船上發現三名申請人以及54棵連著根部的羅漢松。第一申請人承認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4條的「處理贓物罪」及一項入境控罪,而第二及第三申請人於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在上訴過程中,上訴法庭將第一、第二及第三申請人的刑期分別縮短至42個月、36個月及24個月。

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一案中,警方發現四名男子(當中包括申請人)砍伐一棵在模達灣舊村附近山坡上的樹木。警方成功逮捕了其中三人(包括申請人),並在申請人攜帶的背包中找到一把鋸、一塊長約8吋的木塊。他們也在其他兩名男子攜帶的背包中發現一柄長約12.5吋的鐵鋤、一把長約11吋的刀,以及六塊長約4至7吋的木塊。該塊被發現由申請人管有的木塊重0.677公斤,而所有木塊的總重量為1.181公斤。經檢驗後,該等木塊被證實是來自土沉香。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席前承認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法官以3年為判刑起點,並因他承認控罪而將刑期減為2年。然後,她依照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條提出的申請,將申請人的刑期增加25%,合共判處其入獄兩年零六個月。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但被上訴法庭駁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亚文(DCCC 185/2019)一案中,海關人員於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截查被告人,並搜查他的行李,發現其行李中有一些塑膠袋,裡面有約3.33公斤的土沉香木塊,估計價值約264,000.00港元。由於被告人無法出示有效的出口/再出口文件,他因此被拘捕。他承認一項《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第13(1)條下的控罪,即是在未獲發出在第(23)(1)(c)條下相關許可證情況下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法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並因其認罪而將刑期減為2年。

結論

本文說明香港政府多年來如何運用各種法例加強對香港樹木的保護。除上述法例外,其他與保護樹木有關的現行法例包括《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及《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儘管如此,香港目前有關樹木管理的法律框架仍遠不夠完善。而基於各種原因,香港確實需要建立一個更為全面的法律框架。例如,香港現時仍然沒有制定保護包括珍貴古樹和石牆樹等重要樹木的具體法例。此外,目前的法律框架主要側重保護位於郊區及園區的樹木,而沒有保護城市樹木的相關法例。另外,香港目前仍未建立有關樹藝師的評審制度,以確保他們有足夠能力勝任其工作。

Jurisdictions

吳歐陽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

楊律師於2017 年7 月在香港獲認許成為一名事務律師。她的業務重點是民事訴訟。她在處理與家事法和刑事訴訟有關的事務方面也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