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整體規劃各級學校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之目標、課程、教材
    、教法與師資,俾能切合實際需要,增進教學效果,並與數學及自然
    學科教育均衡發展,特設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指導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本部聘請人文及社
    會學科專家學者兼任之。

三、本會設人文、社會學科教育兩研究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一人及研究
    委員、諮詢委員若干人,除召集委員由本會指導委員兼任外,其餘研
    究委員、諮詢委員均由召集委員推薦,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提請本部聘
    任之。

四、人文、社會學科教育研究委員會之下得設若干學科組(各學科組得視
    實際需要分設若干小組),並置主持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其人選經
    人文、社會學科教育研究委員會召集委員商得本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
    請之。

五、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審訂人文及社會學科各項研究工作計畫。
  (二)協調人文、社會學科教育研究委員會推展工作。
  (三)指導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研究改進事項。
  (四)研議大學人文及社會學科通識教育課程。
  (五)審核實驗學校實施人文及社會學科新教材之試驗教學及修訂事宜
        。
  (六)審查人文及社會學科各項工作經費及執行成果。
  (七)其他有關事宜。

六、人文學科教育研究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檢討研究各級學校人文學科教育目標。
  (二)檢討研究各級學校人文學科課程體系、科目、教材及師資培育等
        事項。
  (三)釐訂人文學科每一學程之教學目標及重點等事項。
  (四)研擬各級學校人文學科各科目之課程結構、實驗教材之編輯,並
        設計必要之教學媒體及有關教學方法之改進事項。
  (五)調查研究檢討改進中小學人文學科教學及評量方法等工作。
  (六)研究各級學校人文學科如何與社會學科、自然學科及藝能學科之
        科際配合。
  (七)其他有關人文學科研究改進事項。

七、社會學科教育研究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檢討研究各級學校社會學科教育目標。
  (二)檢討研究各級學校社會學科課程體系、科目、教材及師資培育等
        事項。
  (三)釐訂社會學科每一學程之教學目標及重點等事項。
  (四)研擬各級學校社會學科各科目之課程結構、實驗教材之編輯,並
        設計必要之教學媒體及有關教學方法之改進事項。
  (五)調查研究檢討改進中小學社會學科教學及評量方法等工作。
  (六)研究各級學校社會學科如何與人文學科、自然學科及藝能學科之
        科際配合。
  (七)其他有關社會學科研究改進事項。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秉承主任委員及人文、社會學科教
    育兩研究委員會召集委員之指示,推動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之檢討、
    研究、規劃及辦理本會聯絡及日常事宜。

九、本會因工作需要,設研究、行政、出版三組,各置兼任組長一人。另
    置助理五至九人,其中三人為臨時雇用人員,其餘由有關人員兼任之
    。

十、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人文、社會學科教育研究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之。上開會議視其
    性質由本會邀請本部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十一、本會指導委員、研究委員、諮詢委員及各學科委員均為無給職,但
      開會時酌支出席費。擔任專題研究工作者按其工作量支領研究費。
      其它兼任工作人員每月酌支工作費。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