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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海上平台經營的現況及法律課題

澎湖海上平台經營的現況及法律課題. 1. 緒論. 「海上平台」乃在海上養殖箱網四週,架設以塑膠管筏或玻璃纖維為材料作的浮具,做成可以讓遊客在其上活動的平台,體驗箱網養殖作業、聽取牡蠣養殖解說、海鱺餵食等,是結合海釣、戲魚、餐飲、水上活動、海洋景觀之綜合休閒活動。澎湖「海上平台」是以箱網養殖為基礎,逐步發展出體驗式的休閒漁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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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海上平台經營的現況及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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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澎湖海上平台經營的現況及法律課題 1

  2. 緒論 • 「海上平台」乃在海上養殖箱網四週,架設以塑膠管筏或玻璃纖維為材料作的浮具,做成可以讓遊客在其上活動的平台,體驗箱網養殖作業、聽取牡蠣養殖解說、海鱺餵食等,是結合海釣、戲魚、餐飲、水上活動、海洋景觀之綜合休閒活動。澎湖「海上平台」是以箱網養殖為基礎,逐步發展出體驗式的休閒漁業活動。

  3. 早期,澎湖「海上平台」活動沒有法令的規範及管理。2008年,澎湖縣政府公告「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作業辦法」,規範海上平台的申請籌設流程、經營管理及罰則等。這些規定賦予澎湖海上平台,從無法可管、非法營業的處境,過渡到「合法化」的途徑,以及地方政府做初步管理的機制。早期,澎湖「海上平台」活動沒有法令的規範及管理。2008年,澎湖縣政府公告「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作業辦法」,規範海上平台的申請籌設流程、經營管理及罰則等。這些規定賦予澎湖海上平台,從無法可管、非法營業的處境,過渡到「合法化」的途徑,以及地方政府做初步管理的機制。

  4. 根據「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海上平台係以塑膠管筏、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材質等建造的未具船型的浮具,以無動力、定點停泊為原則(第3條)。海上平台的建造,須先申請籌建許可,申請人取得籌建許可後,應依核准之海上平台設計圖說建造,並由造船技師等負責監造以及竣工查驗(第5條) ,始得申請核發海上平台執照。海上平台取得執照後,每年實施一次安全檢查(第7條)。

  5. 海上平台應設置下列配備及工作人員:(1)急救箱、通訊設備;(2)依載客人數設置救生衣、救生設備;(3)海水消防栓及海水幫浦;(4)衛生盥洗及污物處理設備;(5)停泊於指定位置待命之支援動力船舶;(6)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1名,擔任隨行管理;(7)載客人數50人以下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1名,每超過50人應增置救生員1名,隨行管理人得兼任救生員;(8)夜間照明警示系統;(9)四周護欄應高於100公分(第8條)。海上平台應設置下列配備及工作人員:(1)急救箱、通訊設備;(2)依載客人數設置救生衣、救生設備;(3)海水消防栓及海水幫浦;(4)衛生盥洗及污物處理設備;(5)停泊於指定位置待命之支援動力船舶;(6)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1名,擔任隨行管理;(7)載客人數50人以下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1名,每超過50人應增置救生員1名,隨行管理人得兼任救生員;(8)夜間照明警示系統;(9)四周護欄應高於100公分(第8條)。

  6. 現今澎湖海上平台業者仍有以舢舨、漁筏載客前往海上平台的情形,乘客安全問題令人擔。現今澎湖海上平台業者仍有以舢舨、漁筏載客前往海上平台的情形,乘客安全問題令人擔。 • 澎湖海上平台也存在結構安全性的問題。2009年11月2日,澎湖入秋冷氣團報到,強風在菜園內海將澎湖最大的海上平台「海上皇宮」吹垮,該平台是由二艘平台大型浮板組成,平台旁設有六大區塊養殖場,以海鱺及小管供遊客體驗釣魚,平台有二層,全長約50公尺、寬約20公尺,可以容納600~700人,但卻禁不起強風吹襲(鄭隆正,2009)。

  7. 2011年7月,馬公市前寮里居民20多人,駕駛15艘船筏,前往菜園、前寮內灣海域,抗議海上平台及養殖業者侵佔及污染海域,要求業者撤離海域,不要佔用航道、危害珊瑚及海洋生態,排泄物別排入海裡、污染海洋(澎湖日報,2011)。2011年7月,馬公市前寮里居民20多人,駕駛15艘船筏,前往菜園、前寮內灣海域,抗議海上平台及養殖業者侵佔及污染海域,要求業者撤離海域,不要佔用航道、危害珊瑚及海洋生態,排泄物別排入海裡、污染海洋(澎湖日報,2011)。 • 許多研究已指出澎湖內海,包括:馬公菜園、西嶼竹灣、二崁等地,發展的箱網養殖及「海上平台」,已對海洋環境產生衝擊(施義哲2009;余明衛,2010;黃元照,2011)。

  8. 經營現況 • 根據澎湖縣政府統計,歷年來依規定申請核准的海上平台業者共達12家之多,目前經營中的共有9家。

  9. 海上平台經營業者

  10. 根據澎湖縣政府旅遊處統計,目前依規定申請核准的海上平台業者共有12家,其中2家停業中,1家註銷執照(澎湖縣政府旅遊處,2014)。目前經營中的共有9家。這9家經營中的海上平台,共有6家活動地點屬於澎湖內海(菜園海域、風櫃海域、嵵裡碼頭),2家在澎湖北海(姑婆嶼海域、員貝海域),1家在澎湖南海(將軍嶼海域)。根據澎湖縣政府旅遊處統計,目前依規定申請核准的海上平台業者共有12家,其中2家停業中,1家註銷執照(澎湖縣政府旅遊處,2014)。目前經營中的共有9家。這9家經營中的海上平台,共有6家活動地點屬於澎湖內海(菜園海域、風櫃海域、嵵裡碼頭),2家在澎湖北海(姑婆嶼海域、員貝海域),1家在澎湖南海(將軍嶼海域)。

  11. 澎湖北海及南海的海上平台,載客人數均在100人以下;澎湖內海的海上平台,有5家載客人數各高達148~250人。載客人數最多的2家:海上皇宮海上平台、東安小丑魚2號海上平台,載客均為250人。海上皇宮海上平台的總噸位達132.0噸,噸位約為其他平台的2倍以上。澎湖北海及南海的海上平台,載客人數均在100人以下;澎湖內海的海上平台,有5家載客人數各高達148~250人。載客人數最多的2家:海上皇宮海上平台、東安小丑魚2號海上平台,載客均為250人。海上皇宮海上平台的總噸位達132.0噸,噸位約為其他平台的2倍以上。

  12. 澎湖海上平台經營可概分為3種類型: 1、養殖為主:利用澎湖內灣海域箱網養殖的海上平台,載遊客體驗餵食海鱺; 2、休閒為主:新興之產業,結合箱網養殖所發展出來的海上平台,供遊客體驗釣花枝、海鱺、品嘗牡蠣等 3、海釣:提供海上平台,供遊客海釣為主。 • 目前澎湖經營中的海上平台的經營類型,如表所示。以休閒為主的海上平台,主要分布在澎湖內海;以海釣為主的海上平台,則主要在澎湖北海、南海。之前以養殖為主的海上平台業者,目前停業中。

  13. 以休閒為主的海上平台,雖結合箱網養殖功能,但實際上並沒有經營箱網養殖,箱網內的魚種多是向養殖場購買,並依季節更換,供遊客體驗釣海鱺、鬥花枝或是向業者購買現吃,平台則是供遊客烤牧犡、品嘗海鮮粥或小管麵線,屬於休閒體驗性質,例如,海上皇宮海上平台。以休閒為主的海上平台,雖結合箱網養殖功能,但實際上並沒有經營箱網養殖,箱網內的魚種多是向養殖場購買,並依季節更換,供遊客體驗釣海鱺、鬥花枝或是向業者購買現吃,平台則是供遊客烤牧犡、品嘗海鮮粥或小管麵線,屬於休閒體驗性質,例如,海上皇宮海上平台。

  14. 海上皇宮平台

  15. 澎湖海上平台以無動力定點停泊於海上,為了進行海上作業,及往來運輸的需要,必須準備相關工作船舶,以利海上平台的操作。澎湖海上平台以無動力定點停泊於海上,為了進行海上作業,及往來運輸的需要,必須準備相關工作船舶,以利海上平台的操作。 • 現今往來海上平台的船舶可概分為三種類型:(1)20噸以下船舶(小船);(2)觀賞珊瑚礁之玻璃船;(3)舢舨、漁筏。

  16. (a)星光2號(星光海洋牧場) 屬20噸以下船舶 (c)星光1號(星光海洋牧場 屬於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 (b)青灣1號(和慶海上平台) 可觀賞珊瑚礁之玻璃船)

  17. 根據「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之規定,海上平台四周護欄應高於100公分。雖然海上平台業者,依規定加裝護欄,但多數的護欄以繩子為主,還是有遊客不小心跌入箱網養殖區,可加裝防滑墊,以策安全。根據「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之規定,海上平台四周護欄應高於100公分。雖然海上平台業者,依規定加裝護欄,但多數的護欄以繩子為主,還是有遊客不小心跌入箱網養殖區,可加裝防滑墊,以策安全。 • 部分海上平台業者會要求遊客穿上救生衣,才可至箱網養殖區體驗釣海鱺、鬥花枝等活動。不過「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中,僅規定依載客人數設置救生衣、救生設備,並無穿上救生衣之規定,這部分可以明訂,以臻明確。

  18. 業者須依海上平台自治條例規定處理汙染源,但實際狀況,除了食用過後的牡蠣殼、垃圾會集中收集至岸上處理,廚餘部分大都直接傾倒至海裡較多。業者須依海上平台自治條例規定處理汙染源,但實際狀況,除了食用過後的牡蠣殼、垃圾會集中收集至岸上處理,廚餘部分大都直接傾倒至海裡較多。 • 箱網養殖區具有人工浮魚礁的特性,理論上可以增加漁業資源,但箱網是固定式的,投餌過後,部分飼料會下沉至箱網底層,容易造成藻類大量增長,水中含氧量減少,魚類大量死亡,造成生態的破壞。近年來的相關研究,也已證實這方面汙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施義哲2009;余明衛,2010;黃元照,2011)。

  19. 有鑑於澎湖海上平台私將污水排放海中,造成海域污染等負面新聞,2013年11月,澎湖縣府旅遊處指派稽查人員前往檢查,及委託民間潛水團隊協助勘查及攝影,針對海上平台有無增設溢流孔或暗孔,加強檢查,若查有設計者,要求業者進行封塞加以改善,始可營業(澎湖日報,2013)。有鑑於澎湖海上平台私將污水排放海中,造成海域污染等負面新聞,2013年11月,澎湖縣府旅遊處指派稽查人員前往檢查,及委託民間潛水團隊協助勘查及攝影,針對海上平台有無增設溢流孔或暗孔,加強檢查,若查有設計者,要求業者進行封塞加以改善,始可營業(澎湖日報,2013)。 • 就新聞報導所述,若查有業者增設溢流孔者,也僅是令其改善,這樣的處罰過輕,難以遏止污染海域的行為。

  20. 法律課題 • 探討澎湖海上平台的法律課題,包括:漁業權、海洋污染、安全及管理、載客船舶的適法性等。

  21. 一、漁業權 • 「漁業法」規定,漁業經營的形態分為:「漁業權漁業」、 「特定漁業」 (以漁船從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 「娛樂漁業」 (以漁船供娛樂為目的,在水上採捕水產植物或觀光) 。 • 基本上「漁業權漁業」的活動性質,具有控制固定水域及持續一段長時間的特質,是漁業權人直接支配水域的權利。

  22. 「漁業法」第15條規定, 「漁業權漁業」包括: • 1、定置漁業權:於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 • 2、區劃漁業權: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 • 3、專用漁業權: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或以固定漁具在水深25公尺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 • 基本上「漁業權漁業」的活動性質,具有控制固定水域及持續一段長時間的特質,是漁業權人直接支配水域的權利。

  23. 箱網養殖池的範圍是利用一定的水域以圍欄的方式將生物圍住飼養或採補,以人為的方式經營管理。箱網養殖適用於申請「區劃漁業權」,或向擁有「專用漁業權」的所屬地區漁會,申請「入漁權」。箱網養殖區位之選定劃設,和地方漁會的互動關係很重要。箱網養殖池的範圍是利用一定的水域以圍欄的方式將生物圍住飼養或採補,以人為的方式經營管理。箱網養殖適用於申請「區劃漁業權」,或向擁有「專用漁業權」的所屬地區漁會,申請「入漁權」。箱網養殖區位之選定劃設,和地方漁會的互動關係很重要。

  24. 澎湖海上平台是以箱網養殖為基礎,發展出的休閒漁業活動。澎湖海上平台部分具有箱網養殖的性質,因此牽涉到漁業權的相關法規。目前箱網養殖多數申請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漁業法」第28條),權責機關為地方政府。澎湖海上平台是以箱網養殖為基礎,發展出的休閒漁業活動。澎湖海上平台部分具有箱網養殖的性質,因此牽涉到漁業權的相關法規。目前箱網養殖多數申請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漁業法」第28條),權責機關為地方政府。

  25. 澎湖海上平台也帶有娛樂漁業的性質,部分澎湖海上平台也以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載客。「漁業法」第41條規定的娛樂漁業之經營期間,最長為5年,不得超過船舶檢查及保險之有效期間。澎湖海上平台也帶有娛樂漁業的性質,部分澎湖海上平台也以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載客。「漁業法」第41條規定的娛樂漁業之經營期間,最長為5年,不得超過船舶檢查及保險之有效期間。 • 「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並未明文規定海上平台執照期限,而是在「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有效期限為6年(第9條) ,如此的規定,與「漁業法」第28條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之規定不相符合。

  26. 海上平台既牽涉區劃漁業權,其發展應在當地漁民有優先權的情況下,開放投標取得經營權,從事海域箱網養殖,漁會並應有主導權,用以改善海洋環境及海洋牧場之開發,與漁村發展、漁會組織、漁民生計相結合。海上平台既牽涉區劃漁業權,其發展應在當地漁民有優先權的情況下,開放投標取得經營權,從事海域箱網養殖,漁會並應有主導權,用以改善海洋環境及海洋牧場之開發,與漁村發展、漁會組織、漁民生計相結合。 • 目前澎湖海上平台產業的發展,主要的獲利者是海上平台的業者及配合的旅行業者、牡蠣養殖業者等,多數居民並無直接關係。這樣的產業發展,是一般觀光產業的模式,而非與當地漁民、漁村發展結合的休閒漁業。

  27. 二、海洋污染 • 「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海上平台工作人員及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三、垃圾、污水、污物、廚餘應攜回岸上處理,不得丟棄於水域。四、不得破壞水域生態。」第17條:「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由上述規定可知,澎湖海上平台業者汙染海洋的處罰,例如,垃圾、污水、污物、廚餘丟棄於水域,破壞水域生態等,僅有6千~1萬元的罰鍰。

  28. 「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海上平台應設置下列配備及工作人員:一、隨行配置急救箱、通訊設備。......四、衛生盥洗及污物處理設備。」第16條:「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經本府通知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海上平台應設置下列配備及工作人員:一、隨行配置急救箱、通訊設備。......四、衛生盥洗及污物處理設備。」第16條:「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經本府通知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由上述規定可知,澎湖海上平台須配置衛生盥洗及污物處理等設備,若未配置相關設備,經澎湖縣政府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以1~3萬元罰鍰。

  29. 「海洋污染防治法」主要針對: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防止海域工程污染、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等面向。將「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與「海洋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的規定相比較,可以發現「海洋污染防治法」較為周延。「海洋污染防治法」主要針對: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防止海域工程污染、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等面向。將「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與「海洋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的規定相比較,可以發現「海洋污染防治法」較為周延。

  30.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6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第29條:「船舶之廢 (污) 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第53條:「違反第2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31. 依上述規定,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第29條),違反此項規定者,處以30萬~15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第53條)。依上述規定,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第29條),違反此項規定者,處以30萬~15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第53條)。 • 澎湖海上平台是一「未具船型浮具」,經造船技師等設計、簽證、負責監造以及竣工查驗等,以無動力定點停泊於海上。澎湖海上平台對海洋潛在的污染,實則與一般船舶並無差異。相較「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對海上平台汙染,僅處以6千~1萬元的罰鍰,「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汙水、廢棄物排洩於海中,則處以30萬~150萬罰鍰。

  32. 三、載客船舶的適法性 • 澎湖海上平台以兼營娛樂漁業的舢舨、漁筏載客的法規依據,乃根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等。 •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澎湖內灣海域及半封閉式海域為限,其範圍由本府另行公告。」

  33. 所謂「舢舨、漁筏」在上述法規中,並無明文定義。根據農委會「舢舨漁筏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審核要點」之定義:「舢舨:凡小船具船型且開敞式不具船艛及全閉式甲板結構者,稱為舢舨。」「漁筏:係指以未具船型之浮具,充當漁業之用者,統稱為漁筏。」 •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對兼營娛樂漁業舢舨之安全設備、載客人數之核定,均依小船管理規則辦理。 •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兼營娛樂漁業舢舨之安全設備,應依船舶法及小船管理規則辦理。」第7條:「兼營娛樂漁業舢舨,其載客人數之核定,依小船管理規則辦理。」然而,在「小船管理規則」中,並未見「舢舨」之相關規定,這方面的立法應更明確,執行上才能落實。

  34. 澎湖縣政府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制定自治條例,雖賦予舢舨、漁筏載客的合法性,但當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在海上破浪前進時,仍可感覺其穩定性不夠,遊客不免擔心自身安全。「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也規定「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於航行時,應嚴格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這樣的規定也可見舢舨、漁筏的危險性。澎湖縣政府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制定自治條例,雖賦予舢舨、漁筏載客的合法性,但當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在海上破浪前進時,仍可感覺其穩定性不夠,遊客不免擔心自身安全。「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也規定「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於航行時,應嚴格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這樣的規定也可見舢舨、漁筏的危險性。

  35. 除了舢舨、漁筏的安全性問題外,其為乘客投保的個人平安保險,也僅有每人120萬元,低於「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每人200萬元,也未規定整起事故之保險金額。除了舢舨、漁筏的安全性問題外,其為乘客投保的個人平安保險,也僅有每人120萬元,低於「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每人200萬元,也未規定整起事故之保險金額。 •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漁業人應於營業前為工作人員、乘客投保個人平安保險,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海上平台負責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五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36. 結論與建議 • 澎湖海上平台經營可概分為3種類型:(1)養殖為主:利用澎湖內灣海域箱網養殖的海上平台,載遊客體驗餵食海鱺;(2)休閒為主:新興之產業,結合箱網養殖所發展出來的海上平台,供遊客體驗釣花枝、海鱺、品嘗牡蠣等;(3)海釣:提供海上平台,供遊客海釣為主。

  37. 箱網養殖適用於申請「區劃漁業權」,或向擁有「專用漁業權」的所屬地區漁會,申請「入漁權」。目前箱網養殖多數申請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漁業法」第28條),權責機關為地方政府。此外,澎湖海上平台也帶有娛樂漁業的性質,部分澎湖海上平台也以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載客。參考「漁業法」第41條規定的娛樂漁業之經營期間,最長為5年,不得超過船舶檢查及保險之有效期間。箱網養殖適用於申請「區劃漁業權」,或向擁有「專用漁業權」的所屬地區漁會,申請「入漁權」。目前箱網養殖多數申請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漁業法」第28條),權責機關為地方政府。此外,澎湖海上平台也帶有娛樂漁業的性質,部分澎湖海上平台也以兼營娛樂漁業的漁筏載客。參考「漁業法」第41條規定的娛樂漁業之經營期間,最長為5年,不得超過船舶檢查及保險之有效期間。

  38. 在「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有效期限為6年,與「漁業法」第28條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之規定不相符合。在「澎湖縣海上平台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有效期限為6年,與「漁業法」第28條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為5年之規定不相符合。 • 再者,有效期限等重要規範應在地方自治條例訂定,而非訂於審查作業辦法中。

  39. 澎湖海上平台對海洋潛在的污染,實則與一般船舶並無差異。相較「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對海上平台汙染,僅處以6千~1萬元的罰鍰,「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汙水、廢棄物排洩於海中,則處以30萬~150萬罰鍰。澎湖海上平台對海洋潛在的污染,實則與一般船舶並無差異。相較「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對海上平台汙染,僅處以6千~1萬元的罰鍰,「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汙水、廢棄物排洩於海中,則處以30萬~150萬罰鍰。 • 建議海上平台對海洋汙染的部分,同樣適用「海洋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之各項規定。澎湖海上平台必須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並比照調高處罰金額。

  40. 「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中,僅規定依載客人數設置救生衣、救生設備,並無穿上救生衣之規定,這部分可以明訂,以臻明確。「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中,僅規定依載客人數設置救生衣、救生設備,並無穿上救生衣之規定,這部分可以明訂,以臻明確。 •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對兼營娛樂漁業舢舨之安全設備、載客人數之核定,均依小船管理規則辦理。然而,在「小船管理規則」中,並未見「舢舨」之相關規定,這方面的立法應更明確,執行上才能落實。

  41.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也規定乘客應穿著救生衣,也可見舢舨、漁筏的危險性。「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也規定乘客應穿著救生衣,也可見舢舨、漁筏的危險性。 • 此外,兼營娛樂漁業的舢舨漁筏,其為乘客投保的個人平安保險,也僅有每人120萬元,低於「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每人200萬元,也未規定整起事故之保險金額。這方面建議比照「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辦理。

  42. 作業 • 海上平台相關的問題: • 1、海上平台的種類? • 2、海上平台所用之船舶種類? • 3、船舶安全、平台安全、污染問題及罰鍰、平台核准期限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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