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图说”之古文今解——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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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儒家传统文化中德育的精髓,被称为“人生八德”。明朝万历年间,理学家沈鲤进一步编纂,制成图文并茂的弘扬八德的一部书籍——《八行图说》。

《八行图说》展示和呈现的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已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深处,其中的民间规约、习惯、情理、经义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其价值被现代法律制度所体现和沿用。

杨津饮食侍兄

北魏的杨津和哥哥杨椿一同在朝廷做官,已经60多岁的杨津每天早晚都要给哥哥问安,哥哥不叫他坐,杨津则不敢坐。在哥哥杨椿外出回家之前,杨津不敢先吃饭。用餐时,杨津要亲自递给哥哥调羹、筷子,菜蔬也要自己试了味道,然后再端上去,等到哥哥叫他吃,他才敢吃。杨津在外做太守,每逢有好吃的东西,杨津一定差人送给哥哥,没有给哥哥以前,他总不肯先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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悌,善兄弟也,本义为敬爱兄长,也泛指兄弟姐妹之间的爱护照顾之情。在儒家人伦观念中,“悌”与“孝”同等重要,也是“仁”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悌”字在使用过程中,逐渐与“弟”相通。

《孟子·腾文公下》:“弟子入则孝,出则弟(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意思是说,至亲者莫若骨肉,而手足之情,既长且久,当兄弟姐妹仍在之时,更要珍惜,应当相互勉励扶持。心常怀有兄长、弟妹之情,则敬亲爱亲之情油然而生。由此扩大,周遭之人亦极容易融合为一家人,如此就能上下和睦,一片祥和,实现“仁”之道。

孝悌之道发乎于“仁”,虽然在历史上被演变为宗法等级秩序的一部分,但其中对家庭人伦关系和亲情的重视依然深刻烙印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仁爱和亲情在当代社会仍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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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王某在务工时受伤致半身瘫痪,妻子李某因生活不堪重负与王某离婚,双方未成年的儿子小王跟随李某生活。在王某瘫痪在床的十年间,一直由其弟弟王甲负责照料。后王某因病去世,王甲处理了哥哥的后事。因王某名下有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处,在王某生前未留遗嘱,其父辈也早就去世的情况下,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叔叔王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为王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独自继承王某名下的房屋。

法官在处理该案时,查明了王甲长期对瘫痪在床的哥哥王某进行照料直至王某去世的事实后,认为即便王某未留有遗嘱,小王系王某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王甲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王甲顾念兄弟之情且常年扶养、照料哥哥。对于常年瘫痪的人来说,在精神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慰藉,甚至比经济上的供养更重要,王甲的行为亦值得被法律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弟弟王甲分得被继承人王某35%份额的房产。

供稿:朝阳法院

视频:尚涵霄

编辑:徐鹏俐 麦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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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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