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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恐嚇幼兒園判拘40日 法界說行情是......

花蓮地檢察署檢察官林俊佑帶刑警衝進女兒的幼兒園「辦案」,質問孩童與園長。(資料照,立委李麗芬辦公室提供)

花蓮地檢察署檢察官林俊佑帶刑警衝進女兒的幼兒園「辦案」,質問孩童與園長。(資料照,立委李麗芬辦公室提供)

2019/09/10 23:1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已免職)去年懷疑女兒遭到霸凌,衝到幼兒園嗆聲,被花蓮地院依恐嚇罪判拘40日,法界認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2年以下輕罪,實務上多判拘20日,林俊佑被判40日,沒有輕縱的問題。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恐嚇罪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只要是撂狠話且是能力做得到的事情,足以令對方心生畏懼,就會構成,如:「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幼兒園園長因此感到害怕,林俊佑就涉恐嚇罪。

翁偉倫表示,吵架最常構成恐嚇罪,兩造當事人在盛怒之下口不擇言,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一般多判10-20日,林俊佑會被判到40日,應該是因為不承認犯行,法官認定態度不佳,才會「高於行情」;一名檢察官也認為,不認罪判40日「剛剛好」。

翁偉倫強調,恐嚇罪的成立要件一定要「能力所及」,也就是實際上可以支配操縱的行為,如果只是說出「你小心一點,出去被雷公打死」等言詞,自己能力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算詛咒,未達恐嚇。

至於林俊佑強制罪無罪,翁偉倫說,沒看到判決書無法評論,但他解釋,強制罪是要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林俊佑要說出類似「你不...,我就...」的句型,譬如:你不交出錄影帶,我就殺了你等語,才有可能成罪,且處罰未遂犯。

翁偉倫研判,林俊佑可能只有說出恐嚇的話,但沒有硬要園長做事,強制罪要件不足,逃過一劫;他指出,除了刑事,被害人也可向林俊佑提出侵權告訴,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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