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梅花鹿的跨世代保育課題 專家提建言 務實面對衝突才是解方

台灣梅花鹿的跨世代保育課題 專家提建言 務實面對衝突才是解方

台灣梅花鹿遇到高位珊瑚礁系列報導(下) 2020年03月24日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廖靜蕙 屏東報導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廖靜蕙 屏東報導

台灣梅花鹿復育基地屏東恆春社頂研究站,早春的陽光和煦,微風輕拂著萬物,鐵絲網隔開人與台灣梅花鹿的接觸,鐵絲網另一邊,起伏有致的草坪零星分布著樹叢,也許是陽光太強,一群梅花鹿聚集在樹下,遠遠觀察圍籬外人們的舉動,即使口中咀嚼著食草,眼睛仍牢牢盯著觀看牠們的人類,似乎等著台灣社會詮釋復育牠們的意義。

墾丁高位珊瑚礁森林因台灣梅花鹿族群密度過高,而造成難以承受的負擔。這使得台灣梅花鹿管理議題浮上檯面。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即盤點台灣梅花鹿目前遭遇的議題,除了造成森林演替困境,入侵農地造成農損,也是近年來不斷與農民溝通的議題。 依國家政策復育 台灣梅花鹿難認定野生動物

原本分布全島的特有亞種台灣梅花鹿(Cervus nippon taiouanus),大航海時代,成為一張一張鹿皮出口到全球,直至1969年宣告消失於台灣野外。為了復育包括台灣梅花鹿在內的幾種特稀有動物,行政院於1984年9月院會決議啟動保育計畫[1]。

彼時,台灣尚未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農委會也尚未成立,林務局也不負責保育業務,野生動物業務分散於經濟部以及內政部管理,國家公園是擁有最大面積的保護區,在此背景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承接起台灣梅花鹿復育計畫。

至今野外族群量介於1300~2000隻之間,梅花鹿之母系遺傳粒線體(mtDNA)序列與宜蘭淇武蘭遺址出土400年前梅花鹿生物遺留一致,支持墾管處所復育的鹿群為本土品種。

營建署評估,已達成當初行政院設立的復育目標,讓台灣梅花鹿重現野外。只是這群復育的台灣梅花鹿該怎麼定位以及何去何從,卻未見進一步討論。內政部雖曾函文農委會,農委會則以1984年野保法未上路,梅花鹿已經滅絕,所以復育族群不能定義為野生動物[2]。

但是,內政部營建署並不因此放棄,他們提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復育之野外自然繁衍臺灣梅花鹿族群是否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議案,送進農委會第十屆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討論,分別於2017年7月5日、2018年6月兩度會議中討論。

最近一次會議,對此議案做成兩項決定,其中一項[3]責由林務局會同墾管處邀集哺乳動物專家組成專案評估小組,評估梅花鹿族群控制機制、對墾丁地區生態平衡與周邊農田權益關係人之衝擊;最近,林務局由副局長領軍組成專案小組。保育組長黃群策受訪時表示,野保諮詢委員會希望墾管處能先提出一些作為,再視情況介入。 台灣梅花鹿不是野生動物 復育物種定位應說清楚

台灣梅花鹿不適用野保法,或許能從法令找出蛛絲馬跡。野保法所定義的「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而墾丁復育的台灣梅花鹿族群,是在確定無野外族群後,在行政院復育計畫下的產物,而非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野生動物,已非野保法定義上的野生動物。

野保法立法目的是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的平衡。梅花鹿保育早於野保法,顯與其立法目的無關。

那麼,該怎麼看台灣梅花鹿的法令地位呢?依據《動物保護法》,「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其次,在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進行族群監測及其環境影響研究的梅花鹿,符合動保法第三章所規定動物之科學應用;因此,墾管處復育的台灣梅花鹿,應屬動保法所定義的動物。

因此,當台灣梅花鹿產生環境破壞或是農損責任,就須依據動保法第3條第7款飼主定義。同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是確立飼主保護他人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更說明這群鹿管理者負有賠償損失之責任。

這也說明,2018年台灣獼猴和山豬造成墾丁周遭農損時,農委會為了台灣獼猴危害,由副主委率領縣市政府農政單位,親自到滿州鄉和農民討論對策,台灣梅花鹿議題卻排除在討論之外。

台灣梅花鹿是否適用野保法,將影響未來為了生態系重建而復育的物種族群命運,但並非無法可循。若能修正野生動物定義,將「人為復育後野放之動物」適用於野生動物,或能解除困境。 復育目標非振興畜牧業 台灣梅花鹿是家畜

由於梅花鹿復育族群不斷擴散,又不是野生動物,進入周邊農業地區,和農民產生的衝突就由內政部處理。墾管處於2016年前的作法是提供民眾圍網,防止梅花鹿等野生動物入侵,2018年依照立法院指示訂定補助要點,比照天然災損補助辦法,加碼補助肥料和現金。

不過,難道墾管處不該為梅花鹿族群擴大負起控制的責任嗎?徐茂敬說,族群控制確實是目標,墾管處也啟動相關計畫。另外,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因此必須採取較為溫和的節育方式,這並非一蹴可成的目標。

無論如何,將復育後的台灣梅花鹿戲稱為「墾管處圈養的逃逸家畜」、影射為《畜牧法》第3條第1款之家畜,並沒有根據。當初國家賦予這項計畫,並不是為了振興畜牧業,更不是台灣史上首樁家畜復育。 國家復育目標需調整 見招拆招累積經驗

30多年前,國家基於文化情感或社會氛圍,設定復育台灣梅花鹿的目標,有其時代意義,但並非不能挑戰。屏東科技大學野生保育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裴家騏受訪時指出,隨著人類生存處境越顯窘迫、危急,全球保育思維也不斷修正;自然資源管理本該滾動式管理,過去決定的目標,本應依現況調整。

裴家騏表示,先進國家會試圖重建生態系統,而物種重建後,面對的已非百年前的樣貌,因此必須面對和克服當下產生的衝突,針對已知的衝突條列處理,例如集中資源解決台灣梅花鹿在特定的農業範圍以及高位珊瑚礁造成的破壞。他認為,務實的面對問題,累積經驗,才是提升保育,達到生物多樣系的目標,否則所有的物種復育都不用談了。

事實上,野保諮詢員會兩次會議紀錄也寫著「應將當年復育計畫啟動時,各界提供之建議與評估,依現況一一檢視,衡酌是否調整該復育計畫,並研擬適宜之管理配套措施。」墾管處為負責執行梅花鹿族群復育機關,有處理義務,但「本於政府一體,相關單位亦應全力協助,而非由墾管處獨力承擔。」(系列報導完,回看上篇、中篇)

註釋

[1]由時任政務委員張豐緒提出簽呈,主旨全文:

為台灣特有種珍稀動物「櫻花鉤吻鮭」、「帝雉、藍腹鷴」、「台灣梅花鹿」已瀕臨滅絕,應即加以保護,僅簽請鑒核。

[2]農委會於2014年8月5日農林務字第1030217173號函:「據調查文獻台灣梅花鹿於(民國)58年野外滅絕,故野保法(民國)78年公告時,野外已無梅花鹿族群,準此,已非該法所定義之野生動物。」

[3]決議全文:本案由林務局會同墾管處邀集哺乳動物專家3至5人組成專案評估小組,評估墾丁國家公園內及鄰近地區在現況環境下之梅花鹿族群控制機制,及梅花鹿對墾丁地區生態平衡與周邊農田權益關係人之衝擊進行檢視與盤點,擬定計畫終極目標及永續經營管理策略供墾管處參考辦理。待專案評估小組確認經營管理作為可達到相當成效時,再提本委員會討論。

- 2015 臺灣博物季刊 125 34卷.第1期臺灣梅花鹿的前世今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議紀錄(點選後需另存新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