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惡煞逞凶竟「非現行犯」 律師批警「太瞎」:恐有刑責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中宋姓男大生深夜擦撞瑪莎拉蒂名車,遭開車惡少等3人打得頭破血流,警方做完筆錄卻將逞兇3人以「非現行犯」為由放走,引發輿論嘩然。律師謝岳龍指本案警方處理方式「太瞎」,至少應問受害人或家屬是否提告、也沒請示檢方是否將3嫌移送,警方可能有縱放人犯之嫌,即使是過失,也可能有6月以下的刑責。

▲男大生遭強押下車暴打。(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男大生遭強押下車暴打。(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謝岳龍表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及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宋姓男大生的遭遇依媒體報導,警方是獲報當場查獲涉嫌動手的惡少3人,傷者也還在現場,「這怎麼不是現行犯?」

此外,《刑訴》第92條規定,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謝岳龍說,這一條雖有但書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若撤告或超過告訴期限,可不予解送,但前提是「經檢察官之許可」,本案台中警方雖宣稱最初研判逞兇惡少3人涉犯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可是警方根本沒問宋姓男大生或其家屬要不要提告傷害罪,更沒請示檢方要不要移送。

謝岳龍形容本案警方處理方式不僅「太瞎」,還可能有縱放人犯之嫌,依《刑法》第163條規定,故意縱放可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因判斷錯誤等理由而過失縱放,也有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的刑責,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未來檢方可能會主動分案偵辦到底是誰決定放走逞兇惡少3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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