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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訴訟須知
(一) 除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丁類事件外,向法院請求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 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三) 家事調解、審理程序中,法院如認必要時:
- 會請社工人員或適當的人陪同當事人或關係人出庭,陳述意見。
- 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受監理人,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
- 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協助法官瞭解真實。
- 遠距訊問審理,保障因距離遙遠、無法出庭之當事人、關係人、證人等之訴訟權利。
- 家事非訟事件因緊急、急迫情狀,裁准暫時處分裁定。
(四) 家事審理程序原則上不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除外:
- 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准許無妨礙之人旁聴。
- 法律別有規定。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6-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